国家在职职工体检规定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科学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2022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的通告》,对优惠政策、缴纳标准、申报时间等有关事项作出具体通知。
《通告》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境外驻汕单位),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应当到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通告》明确的优惠政策为: (一)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全省规定1.5%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根据《关于调整2018-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社﹝2018﹞219号),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市政府文件到2022年)。此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因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根据《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8〕63号)规定,可在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内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缓缴、减缴、免缴保障金,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均视为无办理需求。
根据《通告》,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申报年审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申报缴费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须进行申报年审。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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